從香港進口藥品的有效期限

發(fā)布: 鄭實惠 來源:中港物流發(fā)布時間: 閱讀次數(shù): 0

  我國藥品的進口以美、日、德、英、瑞士、前蘇聯(lián)等國家最多,由于國家之間國情不同,每個國家有自己的習慣表示方法,如藥品失效期的表達方式就有:失效期、在某年某月以前使用、貯存期、穩(wěn)定期、從制造之日起某年內(nèi)有效等多種。通常歐洲國家藥品失效期為日、月、年順序排列;美國則按月、日、年排列;日本與我國相同,按年、月、日排列。隨著對外交流的增多,進口藥品也像其他商品—樣進入普通人家庭。為了您能正確安全有效地使用,下面介紹進口藥品有效期的識別方法。

  進口藥的包裝上都標有使用期限。Expiry date(ExP.DATE);Expirationdate Expire;Use before,都表明是失效期。Storage life(貯存期限);Stebilty(穩(wěn)定期);Validity、(duration)都表明有效的期限。年月日多用阿拉伯數(shù)字表示,年份排在最后,月份常用英文縮寫字母表示,一至十二月份依次是Jan、Feb、Mar、Apr、May、Jun、July、Aug、Sep、Oct、Nov、Dec。如Exp,Date:Feb1992,則表示失效期是1992年2月,藥品可使用到1992年1月31日。日本的藥品包裝上多用昭和年份表示,只要在它的年份上再加上25年,就和我們使用的公元年份一致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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